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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生态环境热点与地方动态
发表时间:2020-06-23     阅读次数:     字体:【

头条内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七章中,有七个条款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1.2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HJ 1130-2020)发布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HJ 1130-2020)以国内外主流的数值预报模式技术为基础,结合国内生态环境领域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的实践经验,综合考虑技术发展与管理需求,对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基本要求、运算处理、效果评估等内容进行规定,用于我国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空气质量数值预报业务工作。该技术规范的发布实施,将为我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业务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提供基础技术支撑。


相关术语与定义:


(一)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

基于大气污染物形成过程中的基本物理和化学原理,采用数值计算方法模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输送、化学反应、清除等物理和化学过程,从而预测空气质量状况的系统。



(二)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

利用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对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时空变化进行预报,预测城市和区域等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潜在污染过程,为公众的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为管理部门采取应对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3 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提及:


一、修订必要性和原则(部分摘录)

通过修订《名录》,聚焦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项目,降低农副食品加工业、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普通仓储业等涉及民生领域的项目环评类别,适度简化环境影响单一、环境治理措施成熟、环境与社会风险可控项目的环评类别,减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数量,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名录》修订是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要求的具体体现。《名录》修订中,对在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中实施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取消填报登记表,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排污许可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的作用。


二、修订内容

《名录》修订后,共包括55个一级行业类别,180个二级项目类别。较上一版《名录》增加5个一级行业类别,减少12个二级项目类别。本次《名录》修订主要包括条款修订,项目类别、环评类别的调整。重点修改内容:

(一)进一步界定纳入环评管理范围;

(二)降低或取消部分行业项目的环评类别;

(三)提高部分项目类别;

(四)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地方动态



2.1 浙江省

关于印发《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管控方案》提到:

全省共划定陆域环境管控单元2507个。陆域优先保护单元1063个,占全省总面积的50.30%,主要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重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重要保护地以及生态功能较重要的地区。

重点管控单元1117个,占全省总面积的14.31%,其中,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612个,主要为工业发展集中区域;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505个,主要为城镇建设集中区域。陆域一般管控单元327个,占全省总面积的35.39%。划定海洋环境管控单元206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04个,占全省海域总面积的33.03%;重点管控单元80个,占全省海域总面积的15.55%;一般管控单元22个,占全省海域总面积的51.42%。

基于区域发展格局特征、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风险管控要求,建立了总体和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别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工业项目分类表。


2.2 陕西省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件要求:
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厘清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环评审批部门在环评文件编制和质量监管过程的相关责任。
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环评文件编制的主体责任,择优选择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全过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并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按照编制要求和技术规范编制环评文件,要承担相应责任。环评审批部门要落实环评文件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责任。环评文件受理前开展规范性检查,不定期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
要将质量审查贯穿项目环评审批全过程,对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依据相关规定不予批准。

2.3 北京市

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1)本标准与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关系
GB18918规定了氨、硫化氢的厂界最高允许浓度、厂界最高允许臭气浓度以及甲烷的厂区最高体积浓度。与之相比,本标准在加严上述4项指标限值的基础上了,增加了甲硫醇、非甲烷总烃的厂界最高允许浓度,以及氨、硫化氢、甲硫醇、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的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2)本标准与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的关系
DB11/501规定了59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涵盖了本标准除甲烷厂区最高体积浓度以外的所有项目;两个标准的指标类型相同,即厂界浓度、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重复规定的控制项目(即氨、硫化氢、甲硫醇、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中,根据监测情况,加严了氨、硫化氢和非甲烷总烃的厂界浓度限值和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因此,总体上本标准要严格于DB 11/501-2017。本标准实施后,本标准的控制项目将不再执行DB11/501,二者具有衔接性,不存在冲突。

2.4 广东省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共计十九条,其中: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或者要求,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汽车、家具、包装、印刷、电子等使用涂料的行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工艺、涂料用量、废弃量、去向、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生产设施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并对已经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
“原油成品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油烟净化、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海南省

关于印发2020年海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我厅对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反馈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了2020年海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共包括我省224家企事业单位

五月的生态环境法规政策、标准规范、部长信箱回复与其它复函、征求意见及部分地方法规、标准汇总可查阅《2020年5月生态环境法规汇总》。

(文章来源:三捷环境咨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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